政务公开
主要职责:
    授权对上海地区制造、改造、营运的渔业船舶及用于渔业船舶上的船用产品与材料实行强制检验,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船用产品证书;受理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和修造企业、救生筏检修站、船用产品生产企业认可工作的现场考核和日常监督检验管理;受理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特殊工种及救生筏检修人员的考试、考核、签发相关证书;受理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图纸的审核、技术鉴定和公证检验。
    授权对渔业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权、租赁、国籍的登记及注销,核发相应证书;受理船员考试、审证、发证等工作;受理进出港渔业船舶的签证和渔港水域环境保护以及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违规船舶、船员的处罚。

一、船舶检验受理的现行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4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2000 );

5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2002 );

6 、《焊工考试规则》;

7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规则》。

二、渔港监督受理的现行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发证办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试发证办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的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受理条件:

一、检验的类别及申报:

1 、渔业船舶的检验,由船舶所有人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检验。

2 、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包括建造和重大改造的船舶) 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3 、营运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 1 )换证检验: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期限换发证书之前的检验。

( 2 )期间检验: 对特定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在第二个周年进行的检验。

( 3 )定期检验:对特定的渔业船舶设备证书的有关项目进行的检验。

( 4 )年度检验:对特定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每年进行的常规检验。

4 、临时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所实施的非常规性 检验。

5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由设计单位或船舶所有人向验船机构申报。

6 、渔业船舶的船用产品、部件和材料的检验,由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人向验船机构申报。

7 、渔业船舶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可,由设计单位向验船机构申报。

8 、渔业船舶修造单位的资质认可,由修造单位向验船机构申报。

9 、渔业船舶产品的工厂(型式)认可,由工厂向验船部机构申报。

二、申报船舶检验应具备的手续和资料(详见告知书):

1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船网工具指标书、远洋项目批准书。(初次检验)

2 、① 最近一次由其他验船机构签发的坞内检验报告和工厂提供的修船测量记录。

    ② 按渔船安全规则要求送审的船舶完工图纸。(初次检验、换证检验)

3 、经渔业船舶验船机构审查认可的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船用产品证书;渔业船 舶建造完工图纸。(初次检验)

4 、①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工厂认可证书复印件;

    ② 已填好并签名盖章的检验申报表;

    ③ 该船舶检验证书和技术文件;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期间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

5 、变更船名、船籍港、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变更航区、变更用途及涉及船舶安装 的修理、改装的申请文件、资料。(临时检验)

6 、① 产品图纸、产品技术标准、验收条件及近期产品性能报告(新产品的鉴定材料) 等文件资料。

    ② 已填好并签名盖章的申报表(产品检验)。

三、船舶检验证书失效:

1 、证书有效期限届满,未继续向验船机构申请检验者;

2 、渔业船舶发生影响安全的重大海损或机损事故后,未及时向验船机构申请检验者;

3 、渔业船舶改建,改变船舶结构更换重要机构设备(包括变更主机功率)而影响到船 舶安全和防污染性能、事先未取得验船机构同意,
    且事后又未申请检验者;

4 、渔业船舶实际装载情况、航行、作业区域、作业条件与该船证书及技术文件 中的规定不符者;

5 、发现船体及安全设备、重要机、电装置产生重大缺陷或防污染设备失效,未 及时修理、更换,且未向验船机构申请检验者;

6 、更改船名、变更船籍港或船舶使用部门,而未向验船机构申请检验者;

7 、船舶变更船旗国时;

8 、船舶证书中要求限期完成的项目,未按期完成者;

9 、船舶所有人申报停航、暂停捕捞作业;

10 、产品性能发生变化,与原签发证书不符时,产品证书自行失效。

四、申请渔业船舶登记:

1 、申请所有权登记,应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以下文件。

① 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② 除新建船舶外,应交验原船籍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③ 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④ 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

⑤ 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该船舶的批 准文件;

⑥ 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授予或核定船名, 并向船舶所有人核发船舶所有权证书。

2 、申办国籍登记:

    所有人在申请所有权登记时,应同时申请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填写国籍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①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

② 船舶验船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③ 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用于远洋生 产的还应交验农业部的批准文件;登记机关核准后,
   向从事远洋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 签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其他签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两种证书同等有效。

3 、申办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应共同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 并交验下列文件:

①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建造中的渔业船舶的建造合同;

② 抵押书面合同,登记机关核准后,向抵押权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③银行保险单。

4 、申办租赁登记: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船舶起租前,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 文件;

①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② 租赁合同;

③验 船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④ 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承租人租赁捕捞渔船的证明文件。

5 、申办变更登记:

    船舶所有人,应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①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

② 交验船舶验船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③ 变更船舶抵押合同,应交验抵押权登记证书;

④ 登记机关要求复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6 、申办注销登记:

    船舶所有人应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登记机关交回下列证书:

①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② 渔业船舶航行签证薄;

③ 如无法交回上述证书,应书面叙述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文件按登记机关的要求, 在报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7 、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①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船舶所有人应在证书有效 期满之前(不少于 30 日),持原证书和船舶检验
   证书到船籍港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核 发手续。

② 上述证书遗失或灭失,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叙述理由,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须办理登报手续。

五、申办各类船员证书:

    申请初级驾驶员、轮机员、报(话)务员、电机员等职务证书,职务晋升,证书等 级提高,航区扩大,审换证,申请船员证书补发,船员特免证书;申请无线电通讯员,专业 训练合格证(四小证),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办理渔业海员证、渔业船员服务薄等,应提 交填妥的各类有关的申请表、体检表,证明资历的文件和游泳合格证明(仅对初级职务考试 者要求),近期二寸正面免冠黑白证件照或兰底证件照。申请院校毕业生合格证明还应提交 学校毕业考试成绩。

六、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按规定在到达第一港口 24 小时内报告,并提交海事 报告,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资料,船舶的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航行签证薄、航海、轮机日 志、有关海图等渔监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有关资料,事故当事人必须接受调查。

七、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

    渔业船舶在进港后 24 小时内,(在港时间不足 24 小时应于离港前)办理进出港签 证手续。即持有效的船舶证书,包括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薄、油类记录簿、捕捞许可证及其他的有关证书(或文件);持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包括职务船员证书和随船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包括船舶状况与所持证书相符,船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符合规定要求,船舶装载符合安全要求,船名号按规定标写清楚;船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港口管理规定;已交付应承担的费用或提供了担保;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按规定办妥了手续。


受理程序:

一、船舶检验程序:

    申报—受理—检验—填写证书和报告—审核—打印证书—签发—收费—领证

二、船舶登记程序:

    申请—核查—受理—填写证书—审核—签发—收费—领证

三、考试发证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考试—阅卷—签发—收费—领证

四、审换证书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签发—收费—发证

五、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民事调解程序:

    申报填写事故报告书及有关证书和文件—审核受理立案—查询有关人员—现场勘 查取证—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结案—收费 申报调解书面申请—审核受理立案—查询有关人员—现场勘查取证—原因分析—民事调解—结案—收费


办理时限:

一、船舶检验: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应当自检验 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发出。

二、船舶登记:

    各种证书在受理有效的登记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发出证书。

三、考试发证:

    经资格审查符合规定要求,自考试或考核合格后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 种类、等级的职务船员证书。

四、水上交通事故调解:

    自受理事故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宣布调解结果。


收费依据:

一、渔业船舶检验类:

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 [2000]559 号。

二、渔港监督类:

1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 1997 ) 1148 号。

2 、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沪价行( 1996 )第 012 号,沪财综( 1996 )第 006 号。

业务受理电话:021-35093540


办事纪律:

一、 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热情服务,耐心解释,严格把关。

二、严格依法行政,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接受客户请客送礼。

三、坚持制度,方便客户,提高工作效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广大渔民和船东若发现渔监、渔检人员违反上述条例,损害渔监、渔检机关形象,欢迎举报。

    举报电话: 021—55211893;021—55214976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丹东路 24号

    邮编: 200082


渔业船舶定义: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 务的船舶。如:渔业指导船、渔政船、科研调查船、实习船、冷藏加工船、水产运销船、养殖船、油船、供应船、救护打捞船、工程船、航标船、拖轮、交通船、驳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