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渔港监督职能
l、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市渔业港航规章及实施细则(办法),发布有关航政 命令和航行通告(警告)。
2、统一领导全市渔港监督各项业务。部署和实施具体业务工作,审批区县及以下渔港监督机构设置 和人员配备,刊刻行政、业务印章,组织渔港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制发各类证书、证 件和业务用表。
3、对全市渔业水域(含渔港和渔业港区)、渔业单位、渔业船舶、渔船船员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有计 划地组织全市的安全检查,根据国家授权范围进行奖惩。
4、审批市内重点港的港章(暂行规定)、渔港建设的有关项目、渔用航标设置等。
5、具体承办本市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船、远洋渔船、渔业执法船(艇)等渔业船舶 的产权登记和船舶登记,本市各等级船员培训的指导,辖区内各类培训机构的审定,船员的考试 发证工作,渔业船员“四项专业技能”、“专业基础技能”的培训发证工作;渔业船员服务簿、 油类记录簿的签发;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和渔港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有关港航规费的收取等 工作。
6、负责上级机关授权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