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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认可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
申请"工厂认可证"的企业,如具备本程序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按修造船舶的不同种类和档次,如实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申请书》及其附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渔业船
舶检验局(处),申请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认可费。
二、文件审查
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与资格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与
企业协商确定现场考核事宜;审查不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申请企业。企业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对申请材
料进行修改、补充,否则视为自动撤消申请。
三、现场考核
文件审查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组成审核组(审核组成员
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认可的工厂认可审核员),按照《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办
法》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并写出《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报告》。对现场考核、审
查不合格的企业,企业可在 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未通过或超过整改期限不提出复审申请的,撤消本次
工厂认可资格。
四、批准认可
申请修造船长为30米及以下钢质或修造船长为20米及以下非钢质渔业船舶认可证的企业,经审核组现场考
核、审查合格后,由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在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审批、发证。
申请修造船长为30米以上钢质或修造船长为20米及以上非钢质渔业船舶认可证的企业,由所在地省(区、
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初审合格,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和审查报告一并报农业部渔业船舶
检验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将视企业规模、产品质量、历年情况等采取不同方式(包括到厂考核、委托审
查、复查有关书面材料等)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审批发证。
对上报材料齐全且不需到现场复查的企业,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如需到
现场复查企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与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协商确定现场考核方案,考核
返京后,对考核合格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五、公布
对经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批发证的企业,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将每半年公布一次名录。
六、认可后的监督
在工厂认可证有效期内,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应对企业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由审核员写出审查
报告,并在工厂认可证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年度监督检查应在认可证书签发之日的每周年月前或后3 个月内进行。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部门
应按要求填写《渔业船舶建造理工厂认可记录表》并随申请书一起存档。
认可企业申请扩大修造范围时,其审查、批准程序与初次申请认可程序相同。
认可证有效期满,企业应申请换证,换证申请要在有效期截止前3 个月提出,其审查、批准程序与初次申
请认可程序相同。
工厂认可审核员对申请认可企业的技术、经营等内部资料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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