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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

(一)发证要求,应递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3、除新建船舶外,交验“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4、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
    5、持证人“居民身份证”及合股证明;
    6、捕捞渔船交验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远洋渔船交验农业部批文;
    7、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8、其它证明文件。
(二)工作程序:
    1、核准登记,授予或核定船名号;
    2、船舶所有人持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递交“办证要求”所规定的材料;
    3、登记机关审核合格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办证、收费、发证。 
(三)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四)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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