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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检职能
一、受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委托,受理上海籍境内外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
二、按照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下达的任务、要求,参与有关船检的"法规""规则""条例"等的
撰写、修改、讨论和审稿;
三、受理适用于建造或修理渔业船舶所使用的涉及到船舶及人身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
的设备和材料的法定检验;
四、受理500 总吨以下渔业船舶、公务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的审查、技术鉴定和公证
检验;
五、受理上海地区渔业船舶设计单位、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救生阀检修站、船用产品生产
企业认可工作的现场考核和日常监督检验管理;
六、负责上海地区渔业气胀筏检修人员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受理渔船修造企业特殊工种的考试、考核,签发相关证书;
八、上海地区初级验船师的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九、按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船检技术资料和档案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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